为了落实我校《关于加强教学管理人员、教学辅助人员工作纪律的暂行规定》和《关于加强教学纪律、维护教学秩序的暂行规定》,强化我院的教学督导工作,特制定本条例。
第一条 教学督导的组织构成
督导工作由总支书记、院长共同负责,督导组成员由学院科级以上干部、三级教学单位负责人和退休老教师共同组成。
第二条 督导员工作职责
(一)每学期初制定出教学督导计划和督导实施方案,向全院教职工公布。
(二)检查教学管理、教学辅助人员的到岗情况、工作状态、
服务质量。
(三)检查教师课堂教学秩序、教学计划和教学日历的执行情况、课堂教学内容、教学方法、教学手段以及考试工作、教研活动开展情况等。
(四)结合期中教学检查和学校工作布署,进行专项督导。
(五)汇总督导工作信息,核实各类教学事故,提出初步处理
意见。
(六)坚持听课制度。督导组成员中的学院领导每学期听课10学时,分管教学的副院长、系(部)主任、教研室主任听课16学时,要及时填写听课卡,并将听课记录反馈给任课教师。
(七)根据自己所掌握的实际情况,提出教学、教学管理改革的意见和建议。
第三条 教学督导的方法
(一)对学院教学管理、教学服务、教学工作进行随机性检查。
(二)每两周院务办公会对督导信息进行汇总讨论,并将形成的决议传达给全院教职工。
(三)督导组每学期召开师生座谈会1-2次,及时了解教学及教学服务管理信息。
(四)通过问卷的方式了解教学管理与服务质量,教师的授课质量与水平,为教学管理提供决策依据。
(五)由离退休教师组成的专家组实行例会制度,每两周召开一次会议,形成书面材料,向学院负责人汇报,并提出建议和措施。
第四条 督导组成员必须认真履行本职工作,不规避问题、不徇私情,认真接受师生的监督。
第五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。
我校
2008-5-15